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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环境文化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4      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环境文化建设管理,规范学校文化秩序,营造积极向上、文明和谐、井然有序的环境文化氛围,共创优美校容校貌,依据学校环境文化识别系统及视觉识别系统,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学校环境文化包括校园景观环境、校园视觉环境、校园宣传环境。

第二章   学校环境文化建设

第三条  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学校环境文化建设。

组长:李庚、李琼

常务副组长:马波

副组长:(以姓氏笔画排序)

帅、王之玺、王延生、白国强、杨国平、秦国亮、顾欢、薛

成员: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教务部、学务部、总务部、图书馆、院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保卫部、基建部后勤服务中心、新乡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部、各书院、各院(部)负责人。

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兼,负责学校环境文化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校园建设规划,负责学校环境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具体如下:

(一)负责学校环境文化建设总体规划并协调各单位逐步实施;

(二)负责各院(部)、书院环境文化建设方案的核准并指导实施及验收;

(三)负责校园景观环境规划及建设;

(四)负责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运营管理及校内各类标示的设计和规范应用

(五)负责对各单位设计安装宣传设施的用途、样式、位置、时限等进行核准并定期检查评估、监督整改;

(六)负责对各单位环境文化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单位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环境文化建设及管理维护。各单位环境文化建设管辖区域及职责划分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管辖区域环境文化建设由各单位每年7月份提交次年年度环境文化建设项目申请,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学校年度环境文化建设计划,报请院务会审批。

第七条  申请单位负责对其申报环境文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设计,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指导核准,经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校院务会审议、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申请单位负责其申报的环境文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建设。涉及工程建设的,由申请单位主导实施,基建部建设。

第九条  环境文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申请单位及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对其进行验收。

第十条  环境文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单位对环境文化建设项目中的文化设施进行统计,完善文化设施清单(清单包含雕塑、构筑物、装置艺术、小品座椅、环境导视标识、宣传设施、警示标识牌、文化墙等),并提交至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备案。

十一  各单位每周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文化设施进行污损排查,及时清洁、维护,确保文化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文化设施日常维修通过“智慧三全”报修,总务部维修;寒、暑由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集中维修维护,各单位清查统计所管辖区域内的文化设施情况,报送《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文化设施维修维护统计表》至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

第三章    校园景观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景观环境建设包括室外环境(景观绿化、小品座椅、雕塑、装置艺术、亮化、环境导视等)、室内环境(教学、办公、生活场所环境)及校园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校园景观环境建设须统一规划,与学校建筑相呼应,以现代风格为基调,挖掘功能性,富于创造性,饱含学校文化理念,彰显学校文化品位。

第十五条  校园绿化须整体规划,突出学校特色,坚持实用、经济、美观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点、线、面相结合,使绿化布局与校园建筑相协调。按照绿化养护规范,按季节修剪枝叶,适时清除杂草、落叶、杂物等,做好作业后的清扫保洁工作,做到草坪无杂草,树木无枯枝。

第十六条  校园小品座椅、雕塑及装置艺术须与学校整体规划格局相契合,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彰显学校文化内涵,满足师生学习、生活、休闲等需求。

第十七条  校园亮化须结合学校特色,突出重点,弱化边缘,多种光源相互补充,丰富空间形态及亮化色彩,诠释校园夜间环境文化内涵,营造明亮舒适安全的夜间环境。

第十八条  校园环境导视须与学校景观风格相统一,与学校形象相符合,根据师生分布及流动特点合理设置导视标识牌,指示清晰、直观、连续。

第十九条  教学、办公、生活场所环境的管理维护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单位须依据所管辖区域内场所的不同功能,布置场所陈设,营造服务于师生工作学习、科研及生活的场所环境,充分发挥其场所功能。

第二十条  校园环境卫生反映学校的内在风貌,须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各单位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每日集中打扫一次,全天巡视保洁,及时清理垃圾,做到地面无垃圾污渍、门窗、墙壁无张贴纸张、桌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乱搭乱盖或圈地种植,不得随意占用校内公共场所堆放个人物品或杂物,一经发现即刻责令相关人员整改。

第四章    校园视觉环境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视觉环境建设包括学校视觉识别系统建设及其应用包含校标、校徽、中英标准字标准色、辅助色、吉祥物、办公事务用品、导视系统、警示标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须严格参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手册》统一规范制作使用带有学校名称、标识、理念的文化用品;在各种交流活动中,宣传文字、图册、音像等要体现学校的标识、理念,并使用标志(校徽)中英文全称组合规范。

学校画册、明信片、手提袋、信封、稿纸等,原则上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制作。

如有特殊要求需单独制作上述文化用品或需加印其他标示,须经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升国旗活动,并悬挂校旗国旗、校旗要时刻保持整洁。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书院的形象标识系统应与学校风格保持一致,颜色、大小、字体应有统一规范,并在标识系统中彰显学校标识元素。各院(部)、各书院的形象标识系统均须报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书院和学校各部门都应合理使用学校文化标识系统及其元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许可,不得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校园宣传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宣传环境建设包括各类宣传设施的建设,包含宣传橱窗、读报栏、公告栏等固定宣传设施;电子显示屏、广告机、电视等电子宣传设施;美陈、道旗喷绘等临时宣传设施;展板、门型展架、条幅、海报、招贴等宣传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及学生组织设置宣传设施须提交《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宣传设施设置申请表》至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审批,审核批准后按照核准的时间地点规范安装、摆放、悬挂,并在宣传版面的适当位置标明宣传单位。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安装的、设置不符合规范的宣传设施,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将责令其所属单位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坚持“谁设置、谁维护、谁收拆”的原则。申请单位使用宣传设施过程中确保其完好、无破损,宣传设施到期后次日须收拆、清理对于已破损或逾期未收拆宣传设施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责令其所属单位及时收拆清理或强行拆除。

第三十条  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维护所辖区域内橱窗、阅报栏、广告机、电视、展板等宣传设施,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组织出版的板报、墙报海报及展板等由所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其内容由所属单位审核。

第三十二条  各类通知、公告、公示、启示、海报、招贴等纸质类临时宣传品须规范张贴在校园宣传栏、公告栏内。校园内严禁随处张贴纸质类临时宣传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楼、图书馆、闻得礼堂和教学楼仅能展示重大活动或教学、科研活动宣传设施。商家赞助性宣传设施仅能在学生生活所赞助活动现场悬挂摆放,其商家名称能作为宣传设施落款出现。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到我校从事临时性或商业宣传须事先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向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备案。

   学校环境文化建设考核

三十五条  各单位环境文化建设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学校环境文化建设工作考核。

第三十六条  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环境文化建设情况及其文化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进行督查,作为学校环境文化建设工作考核依据

第三十七条  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每学年依据考核分数在职能部门、院(部)、书院中各评选出一个“环境文化建设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八  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对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学校环境文化建设工作考核依据。

第七章    

三十九  本办法由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各单位管辖区域及职责划分.docx

   附件2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环境文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审表.docx

   附件3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文化设施清单.docx

   附件4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文化设施维修维护统计表.docx

   附件5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宣传设施设置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