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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VIS)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院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包括学院视觉识别系统及其组成部分的界定、视觉识别系统的推广使用及其监管。 第三条 学院以及各机关职能部门、书院、院(系、部)(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在使用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视觉识别系统内容 第四条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部分。基础系统包括学院标志(校标)、标准字体、标准色及其组合方式等;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实际应用方面的衍生组合,包括办公用品、事务用品、会务用品、公关用品、导示用品及交通用品等。 第五条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基础系统(见附件)。 第六条 视觉识别系统根据实际应用分为以下几类: (一)办公公文用品 包括:名片、信封、信纸、稿纸、便笺、传真纸、文件夹、资料袋、档案袋、档案盒、文件、函件等。 (二)事务用品类 包括:学生证、工作证、证件卡、校园卡、荣誉证书、聘书、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校旗、院旗、吊旗、桌旗、锦旗、光盘、校服等。 (三) 会务用品类 包括:演讲台、PPT模板、请柬、邀请函、会议证件、会议桌卡、会务胸卡、席卡、嘉宾卡等。 (四)公关用品类 包括:欢迎牌、包装纸、包装盒、海报、明信片、贺卡、手提袋等。 (五)导示用品类 包括:校区招牌、路名指示牌、楼层分布牌、环境指示牌、房间门牌、公用设施门牌、安全警告提示牌等。 (六)交通用品类 包括:停车场指示牌、校内班车站牌、行车信息功能指示牌、车辆外观、教职工私家车出入牌等。 (七)其他类 其他需要使用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的情况。 第三章 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七条 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为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视觉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 (二)管理和监督学院各单位使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的行为,保证视觉识别系统使用的规范性、统一性; (三)代表学院统一设计学院纪念品和宣传品等物品; (四)承担与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的责任人,具体负责学院视觉识别系统在本单位的推广和实施,保证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的规范使用。 第四章 视觉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九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学院各单位在涉及使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时,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各单位以学院名义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各二级单位如需建立本单位视觉识别系统,应向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标识图案、标准字体、标准色、设计理念、寓意、使用范围等。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审核批复。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设计其视觉识别系统,需由共青团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管,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核和备案。 第十一条 以生产经营、商业服务为目的,使用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校名或校标的,应向学院申请使用许可或授权。未经批准,学院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销售或提供载有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校名或校标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在制作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应用系统”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需制作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应用系统”中没有示例的物品,可在遵守本办法“基础系统”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自行设计制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或授权使用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有关内容的单位和个人,学院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负责通知其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以学院名义颁发或制作,带有学院原标志的证书、证件和文件等具有原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校园文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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